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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教務處 | 2017-05-04 | 點閱數: 443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爰視覺功能障礙者或專業訓練人員依法可帶隨導盲犬於公務機關洽公或出入公共場所;請協助加強宣導合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等相關事宜,以保障身心障礙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