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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體衛組 - 訓導訊息 | 2020-04-27 | 點閱數: 384

依據本府109年4月22日府授衛疾管字第1090085724號函辦理。倘有違反旨揭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配合者,由警察機關蒐集提供相關違規事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移送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