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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體衛組 - 訓導訊息 | 2016-03-14 | 點閱數: 508

(一)實施期間:本(105)年3月14日至8月31日止(已接種第一劑,未於本年8月31日前完成第二劑者,可於本年9月30日前完成接種)。
(二)接種對象:18歲以上之「高病原性禽流感H5N1病毒操作人員、醫事防疫人員、禽畜相關業者、海岸巡、機場、港口安檢及關務人員,或預定前往H5N1禽流感發生國家之民眾」,有自願接種意願,且過去未完成接種2劑人用流感A/H5N1疫苗者。
(三)接種地點:衛生福利部醫院、本署旅遊醫學合約醫院,以及衛生局指定之縣/市立醫院及衛生所。
(四)疫苗種類:單劑型不活化疫苗,含佐劑。
(五)接種劑次:首次接種者須接種2劑,2劑間隔為21日以上;過去曾接種過1劑者,可補接種1劑;接種史不明者,視為未接種,可接種2劑。
(六)費用:疫苗經費由本署支應,其餘費用依各縣市所定之收費標準收取,惟配合公共衛生措施,得因地制宜調整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