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51
:::
公告 體衛組 - 訓導訊息 | 2015-12-22 | 點閱數: 516

持有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100年前(含100年)各運動種類A、B、C級教練、裁判證照者,請於105年2月22日前持舊證照寄回換領新證照,如逾期未換發者即喪失其資格,換證須注意作業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本會訂定「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中規定其有未列效期或效期逾三年者,於105年2月22日前換發新證。
二、申請換發新證者,必需參加本會或體育專業教育機構、協會所舉辦之專業進修課程累積時數30小時(學、術科均可)提出證明申請,申請時需繳回舊證照及檢附一吋照片乙張、證照費每一項為新台幣300元,並請匯至本會帳戶,以便製作。
匯款帳戶:郵政劃撥帳號:16788258號。
戶名: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匯款收據影本一併寄送)
三、檢附申請表乙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