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基隆市政府115年6月15日基府教終貳字第1150125749號函辦理。 |
| 二、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配合全國語文競賽相關規定,修正為「凡曾於近三年(112年至114年)獲得全國語文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特優者(111年至113年試辦讀者劇場除外),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 |
| (二) | 為利行政作業,新增複賽種子申報期程及「參加嘉義縣115年語文競賽複賽之種子競賽員申請書」(附件10),以利審查作業,修正為「符合資格且有意願參賽者,由就讀學校於115年8月1日起至複賽報名截止日前,請依附件10申請書檢具相關資料函報本府,逾期不予受理,視同放棄。」 |
| (三) | 本縣榮獲全縣複賽特優者其指導老師,由本府頒發面額600元整之禮券鼓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