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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體衛組 - 訓導訊息 | 2015-08-05 | 點閱數: 469

一、「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已於103年5月28日修正公告在案,增列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並指導65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二、旨揭換補發證照申請及授證檢定採「網路報名,並郵寄相關資料」方式,換補發證照申請自104年8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授證檢定申請自104年8月25日起至9月17日止,請轉知所屬踴躍報名及參與換補發證照。
三、如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劉玉潔小姐,電話:(02)7734-6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