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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教務處 - 教育宣導 | 2015-05-15 | 點閱數: 826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5月12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54315A號函
辦理。
二、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略以「視覺、聽
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
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
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
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三、為避免民眾與導盲犬互動因不熟悉而造成誤解,請將與導
盲犬互動相關資訊列入教材,並加強宣導遵守「三不一問
:不干擾、不餵食、不拒絕、主動詢問」原則;希望民眾
在公共場所遇見導盲犬時,不以人類的食物吸引或餵食導
盲犬;不在使用者未同意的狀況下,任意干擾或撫摸導盲
犬的行逕工作,不可拒絕導盲犬進出公共場所及搭乘交通
運輸工具:而當民眾看到視障者在公共空間猶豫徘徊不前
時,可以主動詢問有無需要協助的地方,如果想要認識導
盲犬,也務必徵求主人的同意,如此才能長期落實保障弱
勢者權益之政策理念。